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宁波巴蜀经济发展促进会章程 (修订稿)
       
 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:宁波巴蜀经济发展促进会(别称宁波巴蜀同乡会)。
第二条 本会宗旨:树立科学发展观,感受乡情、交流友谊,情系巴蜀,建设宁波,奉公守法、厚德行善,团结互助、共谋发展,促进宁波与川渝地区经济交流与合作,为构建和谐宁波和平安宁波服务,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、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建设贡献力量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章 会员
第三条 会员资格:
    (一)凡属巴蜀同乡及配偶,承认本会章程,均可申请加入本会;会员也可以自由退出本会。
    (二)下列情形者不准入会,会员有此情形予以除名。
       1、凡涉及黑、黄、赌、毒的;
       2、受刑事处罚、劳动教养的;
       3、损坏本会名誉或利用本会名义谋取私利的;
       4、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;
       5、违反社会公德、公理,坑蒙拐骗他人的。
第四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:
    (一)有参加活动和有关会议的权利;
    (二)有表决、选举、被选举的权利;
    (三)有分享信息,得到帮助的权利;
    (四)有对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;
    (五)有对财务开支知情的权利。
第五条 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:
    (一)遵守本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    (二)维护本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;
    (三)积极参加本会活动,认真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
    (四)关心本会工作,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;
    (五)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章 组织机构
第六条 本会设会长、秘书长各1名,副会长、副秘书长、理事若干名;根据需要设置区域分会或专业分会,设分会长1名、副分会长若干名。
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。其权利有:
   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    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、理事;
    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    (四)决定同乡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。
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:
    (一)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;
    (二)会员代表每年召开一次大会;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;
    (三)会员代表每届任期两年,可连选连任。
第九条 理事会:
    (一)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;
    (二)理事会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、分会会长、理事若干名组成;
    (三)每届任期2年,可连选连任。
第十条 理事会职责:
    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    (二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    (三)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组织活动;
    (四)决定各常设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    (五)适时设置顾问团,聘请或解聘顾问;
    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:
    (一)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;
    (二)理事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。
    (三)理事会下设若干办事机构,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或组织活动。
第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职责:
    (一)会长:
       1、负责本会事务;
       2、组织召开理事会,确定发展规划;
       3、代表本会与对外联络;
      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。
    (二)秘书长:
       1、协调各部门的工作;
       2、处理日常事务;
      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。
    (三)分会长:
       1、领导本分会工作;
       2、发展会员;
       2、组织召开分会会议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章 组织活动
第十三条 活动原则
    (一)讲政治,讲团结,讲正气,讲学习,求和谐;
    (二)将本会建设成为学习型、创新型、节约型、科技发展型组织;
    (三)维护社会稳定,共建和平宁波。

第十四条 活动内容:
    (一)组织会员开展联谊活动;
    (二)搭建宁波与川渝之间经济建设的桥梁,促进交流与发展;
    (三)建立同乡间的合作交流平台;
    (四)接受政府相关部门领导,协助解决在甬巴蜀同乡的相关事宜;
    (五)为在甬巴蜀同乡提供经济和法律援助;
    (六)组织公益活动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章 活动经费
第十五条 经费来源:
    (一)会员会费;
    (二)接受捐赠;
    (三)其他合法来源。
第十六条 经费开支:
    (一)本会日常运作支出;
    (二)公益活动支出;
    (三)联络支出。
第十七条 经费管理:
    (一)专人、专户、专管;
    (二)财务公开,定期公布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章 附则
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7年 月 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生效。
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。